法院判决离婚了就证明已经离婚了,就不需要再拿离婚证了。
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离婚,另一种就是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两种离婚的方式不同,但是结果是一样的,都是解除夫妻关系的方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得到的是离婚证,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得到的是判决书或调解书。这两种文书的效力是相同的,不需要办理了离婚判决后,再办理离婚证
当然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的,如果法院依法判决夫妻离婚,那么必须等到该判决书生效之后,才算正式离婚。如果说法院判决离婚,但是该判决书没有生效,男女一方在此期间结婚的,那都是重婚。只有等到判决书生效之后才视为夫妻双方正式离婚,而到民政部门的办理离婚证当即就可以生效。
一、诉讼离婚的办理首先需确定哪个地区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确定后根据正常的离婚程序进行办理。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二、协议离婚程序如下:
1、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写成离婚协议书;
2、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经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没有撤回申请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为自愿离婚的,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的办理首先需确定哪个地区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确定后根据正常的离婚程序进行办理。
1、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选择受理诉讼法院地及受理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户籍地进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